在一起融资诈骗案中,闫某等3名被告人一审、二审量刑差距达4年以上,这是为何?昨日,武汉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揭开“谜底”。
闫某是北京一家文化中心法定代表人。去年4月,他得知深圳一家装饰建筑设计公司有融资意向,答应为其帮忙。后他就该事宜与武汉人唐某联系,唐某又找张某帮忙。张某明知自己没有融资能力,却接下这个活儿。
去年5月,闫某、张某、唐某与深圳公司的陈某签订融资协议,在履行过程中,3人以虚构的申请费、打点费、融资协议预付款等理由,骗取陈某24万元。在陈某多次要求提供融资所需的存单时,三人以出具担保承诺书、提供伪造的存单等手段进行搪塞。2个月后,闫某等人落网。
今年5月,江岸区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对闫某、张某各判刑10年,对唐某判刑11年。闫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昨日,武汉市中院二审对闫某判刑10年,对张某、唐某各判刑6年。
张、唐二人的刑期分别减4年至5年,一审、二审的差距为何这么大?昨日,唐某的辩护人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主任程帆解释,“一审没有区分主次犯,二审法官区分了主次犯之别,认定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而张某、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从罚。同时,在上诉审理期间张、唐二人的亲属代其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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