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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
2008-01-11 17:23:00 来源: 中山网 作者: 阅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工业强市战略,鼓励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来中山创业,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来中山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府〔2007〕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中山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开发区园区)”(以下简称创业园),吸引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从事科学研究、产品开发、成果转化和创办企业。今后逐步在条件成熟的镇(区)设立若干个创业园,鼓励支持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企业。创业园由市政府委托所在镇(区)统一规划和管理,创业园所在镇(区)结合自身实际制订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可申请进入创业园创办企业。

(一)到我市创办企业(包括独立创业,以技术入股、投资的形式创办企业,承包租赁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或社会服务机构等)的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不限学位、职称);

(二)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后,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学习(含自费、公派)或工作(只含公派)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进入创业园企业的类型

(一)高新技术领域和新兴产、学、研领域的技术开发项目;

(二)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转化创办的企业;

(三)有较高技术含量的自主创新项目;

(四)研究开发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五条  申请入创业园程序

(一)填写《申请进入中山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审批表》和《申请进入中山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项目简介表》;

(二)报送所在镇(区)加具意见;

(三)报送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服务工作站加具意见;

(四)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六条  创业园的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在创业园新注册创办并经市科技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可享受我市同类企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头两年内,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

补贴标准:企业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给予投资额3%的补贴,最高补贴限额60万元。

(二)自企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申请一次性贷款贴息补贴。

贷款贴息补贴标准:三年合计贷款利息发生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给予贷款利息发生额20%的补贴,贷款贴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企业和个人可参加政府和部门的表彰、奖励,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从事科技创新工作,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市进行产业化的项目或携带科技专利来我市进行产品产业化的项目,经市科技局认定,可获得市科技三项经费或市专利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

(四)创业园应尽量在办公、研究开发场地、生产用房等方面给予支持或优惠,相关措施由创业园所在镇(区)具体制定。

(五)在创业园工作的人员,符合中府[2006]20号文条件规定可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条  成立园区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联谊会,加强相互间沟通联系,促进交流合作。

 

第八条  创业园所在镇(区)设立专门服务管理机构,组建服务队伍,为企业提供工商、税务、会计、法律和企业融资、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申请进入中山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审批表

2.申请进入中山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项目简介表

注:以上附件可登录中山市人民政府电子政报http://www.zs.gov.cn/zhengbao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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